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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行业动态-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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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09-29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阅读 3104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index.html